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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锡浓与潘祥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锡浓,潘祥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14号申请执行人张锡浓,男,1981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潘祥雨,男,1989年11月21日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郭振雄。关于张锡浓诉潘祥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467元给申请人张锡浓;被执行人潘祥雨应赔偿4055元给申请人张锡浓;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33元;被执行人潘祥雨承担本案受理费92元。因潘祥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张锡浓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经查房产、土地、车管和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潘祥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关晖库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志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