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执民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左武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武江,韩爱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747号申请执行人左武江。被执行人韩爱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韩爱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爱娣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韩爱娣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爱娣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施前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