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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执民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左武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武江,韩爱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747号申请执行人左武江。被执行人韩爱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韩爱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爱娣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韩爱娣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爱娣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施前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