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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蒋建平与陈益平、金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建平;陈益平;金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402号原告:蒋建平。被告:陈益平。被告:金全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平与被告陈益平、金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建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平撤回对被告陈益平、金全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依法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蒋建平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