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方小全与朱祖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全,朱祖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152号原告方小全。被告朱祖登。原告方小全为与被告朱祖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祖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定做一批水晶,计价款8300元,支付了3000元,尚欠53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祖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小全货款5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