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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忠军诉被告王春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军,王春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521号原告徐忠军,男,汉族。被告王春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军诉被告王春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春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