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忠军诉被告王春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军,王春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521号原告徐忠军,男,汉族。被告王春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军诉被告王春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春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