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法民初字第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何家桂与李志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桂,李志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511号原告何家桂,女,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殷国森,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兴,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家桂与被告李志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本案并入(2013)丰法民初字03510号审理,原告何家桂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家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何家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安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