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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法民初字第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何家桂与李志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桂,李志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511号原告何家桂,女,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殷国森,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兴,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家桂与被告李志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本案并入(2013)丰法民初字03510号审理,原告何家桂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家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何家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安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