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魏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某,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2988.43元,并承担诉讼费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