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行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尔珍与被执行人许清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尔珍,许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4441号申请执行人李尔珍,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清水,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民初字第68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人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