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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谭某与欧阳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欧阳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谭某,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澳门居民,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周姝彤,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宇成,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某,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澳门居民,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陈克军,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欧阳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89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审 判 员  谢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