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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与黄木群、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7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负责人谢汉潮,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叶锦华,该社职员。委托权限:代为到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黄木群,女,汉族,1956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邱东,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诉被告黄木群、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志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