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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少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少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韩某某。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