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汪洪波与张立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洪波,张立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333号原告汪洪波,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立桃,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洪波与被告张立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洪波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洪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洪波负担。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国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