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行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宋兴禄与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东海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0063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黄川镇。被告东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局长。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戚 宇代理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周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