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芸芸与戚安静、陈立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芸芸,戚安静,陈立省,福建省立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179号原告:陈芸芸。委托代理人:邹银弟。被告:戚安静。被告:陈立省。被告:福建省立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安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芸芸与被告戚安静、陈立省、福建省立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芸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芸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芸芸负担。审 判 长 叶 坚代理审判员 郑晓锋人民陪审员 徐晓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哲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