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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临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柳志军与尹福生、陈国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志军,尹福生,陈国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柳志军。委托代理人侯金锋。被告尹福生。被告陈国庆。委托代理人李炳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志军诉被告尹福生、陈国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志军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志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汤常军审 判 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蓝依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张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