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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3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330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