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海洪与武兴红、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洪,武兴红,马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64号原告张海洪。被告武兴红。被告马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洪与被告武兴红、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海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