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新乐市协神乡笔头村,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5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AX96**/冀A00**挂货车,沿永年县东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里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宋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宋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超载的牌照号为冀AX96**/冀A00**挂号货车,沿永年县东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里村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由东向西宋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宋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永年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单、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案发现场照片、证人宋某乙、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宋某甲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宋某甲亲属对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委托河北省新乐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段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新乐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段某某平时在村表现良好,回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意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段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员刘爱香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