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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丽与张喜锋、张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张喜锋,张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951号原告刘丽。委托代理人马红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锋。被告张秋玲。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常斐。本院受理原告刘丽与被告张喜锋、张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丽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漫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