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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明与史育臣、毛凌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史育臣,毛凌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徐明,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史育臣,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毛凌云,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栓桥区石洞子沟路北3号三层。代表人:胡晓松,职务:经理。原告徐明与被告史育臣、毛凌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徐明未治疗终结,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 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