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赵保平与宝鸡市陈仓区蕊鑫建材厂、杜乖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平,宝鸡市陈仓区蕊鑫建材厂,杜乖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赵保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红斌,陕西炎城律师事务律师所律师。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蕊鑫建材厂。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水莲寨。投资人杜乖科,任厂长。被告杜乖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平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蕊鑫建材厂、杜乖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平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平撤回对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蕊鑫建材厂、杜乖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文辉人民陪审员  袁宗利人民陪审员  任宝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