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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揭惠法隆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与黎科伟、陈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黎科伟,陈楚强,黎国亮,黄从光,陈焕耿,陈少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揭惠法隆民初字第3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住所地:惠来县。负责人:田育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晓明,该支行职员。被告黎科伟,男,汉族,惠来县仙庵镇人,现住。身份证号码:×××0037。被告陈楚强,男,汉族,惠来县仙庵镇人,现住。身份证号码:×××0036。被告黎国亮,男,汉族,惠来县仙庵镇人,现住。身份证号码:×××0099。被告黄从光,男,汉族,惠来县仙庵镇人,现住。身份证号码:×××001x。被告陈焕耿,男,汉族,惠来县仙庵镇人,现住。身份证号码:×××0038。被告陈少宏,男,汉族,惠来县仙庵镇人,现住。身份证号码:×××0319。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1年11月9日,原告与众被告签订编号为44522421111132889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合同约定:五被告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为该小组任一小组成员向原告贷款,在最高限额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同日,被告黎科伟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445224211111613012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黎科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年利率为15.3%,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11月19日;被告黎科伟采取等额本息偿还所借款项。被告陈楚强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445224211111613015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陈楚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年利率为15.3%,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11月19日;被告陈楚强采取等额本息偿还所借款项。被告黎国亮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445224211111613014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黎国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年利率为15.3%,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11月19日;被告黎国亮采取等额本息偿还所借款项。被告黄从光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445224211111613014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黄从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年利率为15.3%,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11月19日;被告黄从光采取等额本息偿还所借款项。被告陈焕耿也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黎科伟、陈楚强、黎国亮、黄从光、陈焕耿发放贷款,被告陈少宏自愿为被告黎科伟、陈楚强、黎国亮、黄从光、陈焕耿的贷款作为保证人,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订立后,被告陈焕耿在约定期限内已履行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但被告黎科伟、陈楚强、黎国亮、黄从光自2012年7月份开始,就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按期足额归还应付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黎科伟、陈楚强、黎国亮、黄从光未能按时归还。现贷款期限已届满,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止,被告黎科伟贷款逾期应付未付本息人民币23327.47元,被告陈楚强贷款逾期应付未付本息人民币23346.46元,被告黎国亮贷款逾期应付未付本息人民币25816.32元,被告黄从光贷款逾期应付未付本息人民币9721.9元,被告陈焕耿、陈少宏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黎科伟应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23327.47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10月28日)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及逾期罚息计付);二、被告陈楚强应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23346.46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10月28日)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及逾期罚息计付);三、被告黎国亮应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25816.32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10月28日)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及逾期罚息计付);四、被告黄从光应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9721.9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10月28日)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及逾期罚息计付);五、被告陈焕耿、陈少宏对被告黎科伟、陈楚强、黎国亮、黄从光的上述借款本息互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六被告共同负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少宏承认结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借款本息人民币82212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及逾期罚息暂计至2013年10月28日止;从2013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另计)。二、被告陈少宏同意上述借款本息分期付还,即:2013年12月18日先归还借款本息10000元,余下的借款本息从2014年1月份起,以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息10000元,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自愿放弃对被告黎科伟、陈楚强、黎国亮、黄从光、陈焕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5元减半收取为1028元,由被告陈少宏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还原告。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伟胜审 判 员  方钟彬人民陪审员  杨光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