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应连梅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应连梅,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监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应连梅,女,1944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勇,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应连梅因与被申请人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白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应连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伏小全审 判 员 武 麟审 判 员 李 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崔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