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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应连梅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应连梅,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监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应连梅,女,1944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勇,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应连梅因与被申请人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白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应连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伏小全审 判 员  武 麟审 判 员  李 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崔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