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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民初字第5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9-11-16

案件名称

许天中与文桂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天中;文桂阳;许天中;文桂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民初字第5493号原告许天中。委托代理人杨亚威。被告文桂阳。原告许天中诉被告文桂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元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天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亚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桂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天中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率1.8%,借用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付息,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文桂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月利率1.8%。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付息,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对该笔借款本息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桂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天中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万元,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文桂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元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新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