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四终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永兴铝业贸易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庆才、李振江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永兴铝业贸易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庆才,李振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1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兴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甘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宏睿,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正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东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炯,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庆才,男,1962年12月30日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江,男,1955年1月11日生,汉族。上诉人河南永兴铝业贸易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庆才、李振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永兴铝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宏睿,上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东升,被上诉人向庆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兴威,被上诉人李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永兴铝业贸易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及上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崔凤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