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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安徽美保能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美保能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美保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万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9643946-4。法定代表人陈年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93号。法定代表人王祥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0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前履行(2012)长民一初字第007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9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