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刘秀琼、甘碧华、李靖、李霞申请执行王希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2014-79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琼,甘碧华,李靖,李霞,王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琼,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甘碧华,女,汉族,生于1943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靖,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李霞,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6日。被执行人王希成,男,汉族,生于1955年5月29日(现已死亡)。刘秀琼、甘碧华、李靖、李霞申请执行王希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05)邻水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希成死亡后在邻水县九龙中心卫生院的死亡赔偿金等195000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