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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山东丰采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丰采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保字第93号申请人山东丰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市绿洲南路68号海景商务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张峰。被申请人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法定代表人杨君田。申请人山东丰采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存放于被申请人厂区的铸造焦20000吨,保全价值20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丰采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山东丰采矿业有限公司存放于被申请人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厂库场地的铸造焦20000吨,保全价值2000万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经本院许可,可以买卖,需将所得货款提存至本院(账户20×××22,开户行日照银行营业部,收款人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玉斌审 判 员  王东坤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