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云辉与罗利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辉,罗利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黄云辉,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伍德春,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利涓,女,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原告黄云辉诉被告罗利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云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曹振海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陈璋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谌丽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