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林与何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何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马林被执行人何爱芳本院在执行(2012)荔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被执行人何爱芳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荔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