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君松与张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松,张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91号原告张君松。被告张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松诉被告张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君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利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君松撤回对张利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君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萧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