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飞与黄飞、杜显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黄飞,杜显维,王友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144号原告:陈飞,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黄飞,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杜显维,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友翠,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黄飞、杜显维、王友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飞、杜显维、王友翠银行存款20.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沈宝权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公园路58号庐阳鑫苑房屋(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飞、杜显维、王友翠银行存款2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沈宝权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公园路58号庐阳鑫苑(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荣慈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