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周民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功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82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周民执字第003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别 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