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谢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谢某,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胡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朱君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