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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辖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与张培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培仁,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辖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培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凤。上诉人张培仁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3)舟定商初字第96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培仁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侵权纠纷,不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应当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审查后认为,从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内容及提供证据材料看,被上诉人是以上诉人作为公司高管,在被上诉人公司任职期间,怠于履行职责、侵害公司利益,要求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属商事侵权纠纷,且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为公司所在地即舟山市定海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岑锦山审 判 员 陈力湘审 判 员 金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孔璟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