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与胡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胡永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负责人胡青。委托代理人赵笑梅,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梅,女,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诉被告胡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4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若云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