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程宝与陈伟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陈伟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程宝,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长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磊,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建,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向塘通站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辉,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贤贤,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宝与被告陈伟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申请对涉案借条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