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曹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曹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告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双方的婚姻不符合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结婚证书已被婚姻登记机关收回,不再要求本院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林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