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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曹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曹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告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双方的婚姻不符合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结婚证书已被婚姻登记机关收回,不再要求本院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林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