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608号罪犯刘涛,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9日作出(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3年11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