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法民初字第015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彩与奉节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奉节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1580-1号原告张彩,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崇凯,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奉节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45187439-9。法定代表人齐建兵,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与被告奉节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增加到另一案件中审理,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张彩负担,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见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