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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詹书顺 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镇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某,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不识字,住镇安县回龙镇枣园村*组,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8日18时30分,被告人詹某某酒后驾驶陕H19**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黄大文驾驶的沿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陕H890**小型普通客车在镇安县迎宾路中段世纪豪城门口处侧面相撞,造成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轻微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0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英喜、黄大文的证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詹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西公交鉴检字(外)(2013)第0226号血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至满一个月之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亓晓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