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商初字第16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兆风与何义军、何其廷、何义廷、何其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风,何义军,何其廷,何义廷,何其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茌商初字第1657-1号原告杨兆风,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春华淀粉厂职工,住茌平县。被告何义军,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热电厂职工,住茌平县。被告何其廷,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何义廷,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茌平县冯屯联合校教师,住茌平县。被告何其强,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兆风与被告何义军、何其廷、何义廷、何其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兆风以案外人何义心、何桂凤由被告何义军、何其廷、何义廷、何其强担保向其借款150000元未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义廷所有的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或被告何义廷的工资收入150000元,案外人王强自愿以其所有的骊威牌轿车一辆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义廷所有的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或被告何义廷的工资收入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振锋代理审判员 陈绪光代理审判员 杜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