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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沈发明等人诉被告钟孟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保字第1号原告:沈发明,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胡家镇。被告:钟孟相,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泸县人,村民,住泸县牛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发明等人诉被告钟孟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发明等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发明等人的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钟孟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以人民币15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