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47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梅、殷帅、殷兴,杨效友,青岛前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10-1号申请执行人殷梅、殷帅、殷兴三。被执行人杨效友,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邵家社区。被执行人青岛前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法定代表人高元奕,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9)黄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162392.0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案款162392.05元。本案执行费2336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黄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