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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二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何素海与阜阳市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素海,阜阳市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二初字第00403号原告:何素海,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范兴龙,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祥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彪,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素海诉被告阜阳市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素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何素海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