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终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李春碧与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春碧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碧,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金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春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金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宏梅,被上诉人李春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杨 达审 判 员 孔德敬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二〇一三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