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商终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屠惠萍与陈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龙波,屠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龙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屠惠萍。委托代理人:徐露科。上诉人陈龙波为与被上诉人屠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姜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龙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龙波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姜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上诉人陈龙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方资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