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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靳玉萍与刘宝星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靳玉萍。被告刘宝星,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靳玉萍与被告刘宝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靳玉萍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玉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周志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常安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