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靳玉萍与刘宝星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靳玉萍。被告刘宝星,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靳玉萍与被告刘宝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靳玉萍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玉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周志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常安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