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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潘旭东。委托代理人:XX、林晓琳。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诉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