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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1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彭友保与周有虎.孙斌虎.章义陵.赵炎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友保,周有虎,孙斌琴,章义陵,赵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015-3号申请执行人彭友保,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周有虎,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孙斌琴,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章义陵,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赵炎根,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南执字第01015-1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章义陵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章义陵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